学生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03-03 17:05:45  发布人:信息工程系  浏览量:2462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在校期间校外兼职管理,保证学生人身安全,促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参加校外兼职的条件

第一条  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凡有两科及两科以上考试不及格或受到处分的学生,一律不准从事兼职工作。

第二条  大一新生在第一学年原则上不能参加校外兼职。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酌情考虑(不得占用正常学习时间)。

第二章  学生校外兼职岗位的规定

第三条  兼职职业必须合法,不得从事传销工作,提倡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禁止到娱乐场所(酒吧、网吧、KTV、游戏厅和赌场等其他场所)、宾馆等场所兼职。

第五条  兼职岗位的劳动强度和时间安排不得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

第六条  凡申请参加兼职的学生,均需经过家长同意。

第三章  学生校外兼职的审批

第七条  学生向辅导员递交兼职申请书。学生必须出具其兼职单位的工作证明及其相关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工作岗位、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家庭地址离学院较远的学生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九条  由辅导员核实情况后,签字同意并报系部审批,学生本人填写《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兼职审批表》,存档后原件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系部做好学生校外兼职登记,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班级、兼职岗位、兼职地点、兼职时间、宿舍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四章  学生校外兼职期间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收集和整理全院校外兼职学生情况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指导和督促各系抓好对兼职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各系应对本系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进行统一管理。系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系学生会、班委会可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兼职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系部不仅要确保学生兼职信息的真实性,学生参加兼职的安全性,还要对辅导员的审批环节进行督导。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定期收集、整理、更新学生校外兼职信息,保证本系兼职学生信息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

第十五条  各系部负责指导辅导员对兼职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辅导员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把好学生校外兼职的申请关。依据安全第一的原则,核实学生的兼职信息是否符合要求,落实家长的管理承诺。

第十七条  做好学生校外兼职信息统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对在校外兼职但不愿上报信息的学生,应主动掌握其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学生兼职信息,每月向系部报告一次学生兼职的基本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上报。

第十八条  对兼职学生实施跟踪管理。负责督促学生定期报告兼职学生的情况,对于学生在兼职期间出现的困难,要及时发现,及时给予帮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其终止兼职;对符合条件的应要求其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发现和掌握兼职学生中的典型,并以此带动系部德育工作的开展和学生职业规划的开展。

第二十条  加强对兼职学生的常规管理,负责督促兼职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对兼职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次外出从事兼职工作时,应主动与辅导员或同学联系,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每半个月向辅导员汇报一次校外兼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兼职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外出兼职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每晚22点前必须按时回到宿舍,不得外宿或晚归;严禁逃课(请假或旷课等)兼职。否则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校外兼职影响学生和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的,学院和系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校外兼职活动。对拒不执行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因校外兼职而侵犯学院、系部权益或影响学院、系部声誉的学生,学院、系部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兼职学生更换岗位或者停止兼职必须报告辅导员老师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因校外兼职而触犯法律、法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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