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日期:2020-03-03 17:04:33  发布人:信息工程系  浏览量:2241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学籍的全体在校生。

第三条 学院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者,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时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违纪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学生,纪律处分设置如下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

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间,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者,期满后按期解除;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良者或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处分,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委会、辅导员提出意见,报经学生处审核,提请学院批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奖章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毕业班学生的处分至学生毕业后自动解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伪造情节或拒不承认者;

(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三)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校规校纪者;

(四)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又重犯者;

(五)违纪主观恶意较大者;

(六)威胁、利诱或打击报复者;

(七)其他应予以从重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者,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三)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学院对违纪进行处理者;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者;

(五)心理疾病造成的违纪,经医院出具诊疗证明者;

(六)其他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形者。

第十一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参加本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受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以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人构成轻微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人构成轻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纠集校内人员打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打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打架但未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打架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为打人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预谋策划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一)怂恿、雇佣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事件的参与者作伪证,加重一级处理;

(十三)寻衅报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校内结伙斗殴,破坏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动手打人或打架若出现一方或双方身体遭受伤害情形的,除纪律处分外,应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受害人或其他人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和学院形象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有下列情形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有滋扰、侮辱、诽谤、偷窥、猥亵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传看、传阅、复制、传播、出租、制作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卖淫、嫖娼及其他色情活动的当事人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宿舍异性同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内外散布不当言论或有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参与赌博、吸毒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围观赌博、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吸毒、制毒、贩毒等涉及毒品犯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犯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立案标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定罪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和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者,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外,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破坏、损毁消防设施,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或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私藏枪支弹药、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施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水电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校园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损毁图书馆、阅览室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院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破坏纪念碑、名人雕像等学院标志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破坏公共物品或损害他人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破坏教学楼、办公楼、宿舍公共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破坏校园内宣传、卫生等公共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酗酒、哄闹等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未造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威胁报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按规定擅自以社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非法游行或集会的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院内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其他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九)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非法活动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发学生矛盾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参与校外非法传销或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在校内组织非法传销、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学院内的宿舍、教室、图书馆等禁烟区吸烟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故意撕毁、覆盖、涂改学院公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各种文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故意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或未经请假离校超过20天(含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平时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军训、劳动、社会实践、实习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该门课程只能重修,不得参加补考。 

考生在考场上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渤海理工职业学院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非法经营或其他侵犯公、私权益者,除依法上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举办募捐、非法经商活动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困难补助等其他有关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涂改、伪造成绩单、教师签名、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偷窃盗用学院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电子文档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用学院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饲养宠物者,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禁止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者,须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沟通,严格教育管理;擅自在外租房受到意外伤害者,责任自负;

(七)违章用电、用火,私接电源线、网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其他扰乱学院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盗窃或骗取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

(二)篡改、删除、增加或其他方式破坏集体、他人数据库、应用程序以及其他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造、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相近条款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一、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辅导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一般性学生(本班级)违纪事件由相关辅导员负责调查取证,学生处协调处理。严重违纪事件(含跨专业)由学生处负责调查取证,辅导员及相关人员认真配合调查处理。有关违法、犯罪的事件,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取证,相关部门配合,并适时报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调查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场所、情节等基本情况;要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者,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二十九条 相关专业(班)、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二、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条 相关专业(班级)或其他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应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当事人本人签字的陈述材料;

(二)当事人签名的检讨书;

(三)证据材料;

(四)辅导员签字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辅导员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决定,主管院领导签发;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辅导员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四)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六)学院印章及决定日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理、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签回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处分解除与撤销
    
第四十条 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
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两个
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四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
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院表彰的;
(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
20%
或提升 30%及以上的;
(三)在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
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志愿服务、专业实习、
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县级或院级表彰的;
(五)因见义勇为受到市县级或院级表彰的:
获得学院表彰的。

(六)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
月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3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少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安波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的;
(五)学校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渤海理工职业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
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学院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院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四十四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同时原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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