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提高重大项目研究质量,促进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由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申请鉴定者)向所在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学校(以下简称申请鉴定学校)向省教育厅正式提出鉴定申请。
第四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
第五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方式,申请鉴定学校可对鉴定方式的选择提出建议。
1.通讯鉴定:由省教育厅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组(以下简称专家鉴定组),采取通讯方式进行鉴定。
2.会议鉴定:由省教育厅聘请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和答辩的方式进行鉴定。
第六条 专家鉴定组由省教育厅从“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成果的课题组成员;
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
根据重大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相关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负有组织责任和保密义务,享有宣传优良和合格鉴定成果的权利。
第八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作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申请鉴定学校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作出解释;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自己的评价意见,可拒绝在未充分反映自己评价意见的鉴定结论上签字;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九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私下接触;
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不履行上述义务者,省教育厅将不再聘任其从事各种评审工作。
第十条 申请鉴定学校和申请鉴定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1.向省教育厅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成果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鉴定申请书》)、《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研究任务书》(以下简称《研究任务书》)各一式7份及电子版,《研究任务书》在《鉴定申请书》后面统一装订成一册;被鉴定成果7套和有关佐证材料等;
2.保证所提交的被鉴定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3.为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支付必要的会议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学校和申请鉴定者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专家鉴定组的书面鉴定意见;
2.鉴定等级获合格以上者由省教育厅颁发成果鉴定书;
3.授权省教育厅宣传通过鉴定的重点项目研究成果。
第四章 鉴定申请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鉴定申请条件
1.重大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研究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
2.正式出版高水平著作1部以上;或者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应用类研究成果需提交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一份,并得到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3.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成果在显著位置标注有“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课题立项编号” 字样。
第十三条 鉴定内容
1.重大项目《研究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等。
第十四条 鉴定等级
优良:出色地完成了重大项目《研究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重大项目《研究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没有完成重大项目《研究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不明显。
第十五条 鉴定程序
1.通讯鉴定程序
省教育厅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发给鉴定专家,并指定一名专家担任鉴定组组长,负责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回收专家鉴定意见和通讯投票结果;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鉴定意见。
2.会议鉴定程序
⑴省教育厅在鉴定会召开前一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⑵省教育厅指定一名专家担任鉴定组组长并主持会议,申请鉴定者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介绍被鉴定成果的主要内容。
⑶鉴定组专家在认真审阅被鉴定成果和听取成果介绍的基础上,就有关问题进行提问,申请鉴定者进行答辩。
⑷鉴定组专家经秘密评议,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方式,对鉴定成果进行表决;表决后形成书面鉴定意见,由鉴定组全体专家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对通过鉴定的重大项目颁发成果鉴定书;对未通过成果鉴定的重大项目进行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重大项目。
第五章 鉴定成果的使用与推广
第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重大项目成果,由省教育厅纳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库,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推荐,积极扩大成果的影响力。优先推荐重大项目负责人申报教育部重大课题。
第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外,省教育厅和重大项目承担学校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重大攻关项目进展情况、相关成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