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日期:2020-03-04 13:07:09  发布人:信息工程系  浏览量:2812

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提高重大项目研究质量,促进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由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申请鉴定者)向所在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学校(以下简称申请鉴定学校)向省教育厅正式提出鉴定申请。

    第四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

  第五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方式,申请鉴定学校可对鉴定方式的选择提出建议。

   1.通讯鉴定:由省教育厅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组(以下简称专家鉴定组),采取通讯方式进行鉴定。

    2.会议鉴定:由省教育厅聘请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和答辩的方式进行鉴定。

    第六条 专家鉴定组由省教育厅从“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成果的课题组成员;

    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

    根据重大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相关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负有组织责任和保密义务,享有宣传优良和合格鉴定成果的权利。

    第八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作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申请鉴定学校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作出解释;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自己的评价意见,可拒绝在未充分反映自己评价意见的鉴定结论上签字;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九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私下接触;

    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不履行上述义务者,省教育厅将不再聘任其从事各种评审工作。

    第十条 申请鉴定学校和申请鉴定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1.向省教育厅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成果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鉴定申请书》)、《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研究任务书》(以下简称《研究任务书》)各一式7份及电子版,《研究任务书》在《鉴定申请书》后面统一装订成一册;被鉴定成果7套和有关佐证材料等;

    2.保证所提交的被鉴定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3.为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支付必要的会议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学校和申请鉴定者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专家鉴定组的书面鉴定意见;

2.鉴定等级获合格以上者由省教育厅颁发成果鉴定书;

3.授权省教育厅宣传通过鉴定的重点项目研究成果。

               第四章 鉴定申请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鉴定申请条件

1.重大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研究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

    2.正式出版高水平著作1部以上;或者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应用类研究成果需提交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一份,并得到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3.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成果在显著位置标注有“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课题立项编号” 字样。  

第十三条 鉴定内容

1.重大项目《研究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等。

第十四条 鉴定等级

    优良:出色地完成了重大项目《研究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重大项目《研究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没有完成重大项目《研究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不明显。

  第十五条 鉴定程序

    1.通讯鉴定程序

    省教育厅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发给鉴定专家,并指定一名专家担任鉴定组组长,负责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回收专家鉴定意见和通讯投票结果;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鉴定意见。

    2.会议鉴定程序

    ⑴省教育厅在鉴定会召开前一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⑵省教育厅指定一名专家担任鉴定组组长并主持会议,申请鉴定者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介绍被鉴定成果的主要内容。

    ⑶鉴定组专家在认真审阅被鉴定成果和听取成果介绍的基础上,就有关问题进行提问,申请鉴定者进行答辩。

    ⑷鉴定组专家经秘密评议,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方式,对鉴定成果进行表决;表决后形成书面鉴定意见,由鉴定组全体专家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对通过鉴定的重大项目颁发成果鉴定书;对未通过成果鉴定的重大项目进行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重大项目。

                  第五章 鉴定成果的使用与推广

    第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重大项目成果,由省教育厅纳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库,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推荐,积极扩大成果的影响力。优先推荐重大项目负责人申报教育部重大课题。

    第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外,省教育厅和重大项目承担学校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重大攻关项目进展情况、相关成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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