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获奖项目奖励资金的管理,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赛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晋级总决赛、获一二三等奖队伍的参赛项目。
第二章 赛事组织
第三条 大赛由省科技厅等部门举办,设立组委会作为大赛的组织决策机构;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大赛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大赛同时承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北赛区)比赛。
第四条 赛事环节分为初赛、行业赛、半决赛和总决赛等阶段。赛事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和面对面答辩等方式,按技术领域和队伍类别分组进行评比。
第五条 大赛实行网络报名方式,已在历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或上年度大赛总决赛晋级的项目及承担单位不得重复参加大赛。
第六条 大赛组委会依托专家委员会进行参赛项目的评审工作,并根据参赛项目所在组别及所属行业技术领域进行分类评审,通过逐级淘汰方式产生获奖队伍。
第七条 组委会在每轮比赛之后公布入围下轮比赛或获奖的项目名单。获奖队伍须接受并配合组委会安排的尽职调查。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大赛按照报名参赛数量比例分别设立总决赛晋级奖项及一、二、三等奖各若干名。总决赛晋级奖项称号分别为:冠军、亚军、季军及总决赛名次。
第九条 获奖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落地,按奖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获总决赛晋级奖项的团队,须在当年大赛报名截止日后1年内注册成立企业并正常运营后方可获得奖金补助。
第十条 大赛获奖项目和奖金额度公布后,奖励资金由省科技厅列入下年度预算,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直接拨付获奖企业或团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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