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日期:2020-03-03 17:02:57  发布人:信息工程系  浏览量:1695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以及省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认定对象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全日制在籍在校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积极引导学生,由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实行量化评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等认定原则,并注重保护学生隐私。

第五条  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以保证个人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所需。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做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促进育人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七条  受特殊群体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八条  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要纳入资助范围,如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未脱贫户,返贫户。

第九条  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指贫困地区、贫困县及边远地区的经济困难学生要合理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条  受突发状况因素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要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一条  受其他因素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家庭经济负担重、劳动力少及家庭成员丧失职业等状况,要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通过家访、实地走访等有效方式进行合理评议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要求最低不能少于6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我院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建立科学的家庭经济状况指标体系,采用量化评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见附件2

第十七条  针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指标进行定量评价,提出建议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

特别困难:符合一个及以上A类指标选项;无A类指标,符合两个及以上B类指标选项;

困难:符合一个B类指标选项;无B类指标,符合三个及以上C类指标选项;

一般困难:符合一个或两个C类指标选项;

第十八条  针对学生在校生活表现、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民主评议主要测评点:

(一)在校生活俭朴,勤奋上进,无铺张浪费、崇尚名牌产品等行为;

(二)不购买和使用高档奢侈品,消费结构合理;

(三)不出入娱乐场所,不沉迷网络,无夜不归宿行为;

(四)不经常校外聚餐,无浪费饭菜和宿舍水电行为;

(五)将所获的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

第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有高消费、乱消费行为,其消费水平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严重不符的;

(二)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有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嗜好且经教育不改的;

(三)出入经营性酒吧等娱乐场所,高端旅游或在朋友圈炫富的;

(四)未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通过不良手段想要获得资助的;

(五)恶意拖欠学费,不主动寻求助学贷款等方式及时解决学费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等行为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

1、每年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在校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可在认定前向所在系部领取《认定申请表》或从学院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特殊困难佐证材料(如《扶贫手册》、《低保证》、《特困供养证》、《烈士子女证》、《残疾证》等),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并由组长给出建议,报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系审核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的方式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提交的认定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认定过程中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工作组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

认定结果无异议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申请材料(包括《认定申请表》、特殊困难佐证材料和《量化评价和民主评议认定表》)统一建档,按年度进行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六章 认定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核。组织各院系每年定期对已认定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家庭和个人目前存在的困难,教育和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做到既不隐藏不报,也不夸大虚报,积极申请认定,利用国家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告知学院;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重点扶助,努力改善其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信息应及时做好档案登记,各院系应在资助审核通过后两周内将情况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学生或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其它有偿资助,保证学费、住宿费的正常缴纳;申请贷款的学生须积极主动诚信还款,避免给学校和本人声誉带来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渤职学字〔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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